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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口区委 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口区委 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1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 续稳定好转,推动新时代河口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意 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体系 (一)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将狠抓 安全生产作为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地生根。将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监管专业知识作为 各级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党 校、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计划,每年举办安全生产专题 研讨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巡察的重要内容。各级党 委、政府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年度 工作述职内容。 (二)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 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将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副 主任由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和政府各副职共同担任。政府各副 职担任本级相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承担分管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至少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 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三)强化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 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 大工作时要强调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 况时要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听取 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各镇 (街道)党 (工)委、开 发区党工委每两个月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 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 要严格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 “网格 化、实名制”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逐企业、 逐单位明确和落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直 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安全生产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负责同志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 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 (街道)党 (工)委、开发区党工委 党政联席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 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厘清综合监 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关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事权,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 (五)发挥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作用。 各级安委会是本级党委、政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 协调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成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承担安委 会日常工作的安委会办公室要成立专门机构,实行实体化运 作,强化工作力量建设,加强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巡 查,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级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 议,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安全 整治等重点工作。 (六)落实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 部门要严格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 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管理,建立落实部门年度安全 生产任务清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 效指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其他部门要主动 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保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安全 生产全面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组 (党委)会议 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由班子成员担任, 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及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每月至少研究 部署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 作;部门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 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与 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各 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单位要设立或明确工 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专业人员,保障日常工作高效运转。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形成 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覆盖企业全过 程、全方位、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建立 “三清单 一手册”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自身安全实际的安全生产制度 清单、主体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履职清单和应知应会手 册。严格划出 “四条红线” ,一是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的红线;二是对有安 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 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的红线;三是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依法 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的红线;四是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 事故不上报或迟报瞒报的,依法实施停业整顿、“一票否决” 或刑事司法追究的红线。全面推行企业承诺践诺和警示教育 “三项活动” ,一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安全风 险研判和管控责任,重点对企业当天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 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 (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运行状态,特 殊作业、检维修作业及承包商作业等高危作业)在工厂主门 外进行每日安全承诺公告,并将承诺公告内容录入重大危险 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二是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每年 至少开展1次对本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 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面对面”谈话承诺活动,企业内部每年逐层级进行1次安 全生产责任落实 “面对面”谈话承诺活动,并层层签订安全 责任书;三是各镇 (街道)、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 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安 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二)安全机构人员到位。督促企业严格落实 《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311 号),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 (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 术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 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 的单位 (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督 促企业严格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 法 (试行)》,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 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企业安全总监专项 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安 全总监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双重领 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 (三)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刚性约束, 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对 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和专款专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强化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针对企业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 设施、关键工艺环节、特殊作业岗位,加大预警监控、安全 联锁等信息化智能化管控设施建设投入。 (四)安全培训落实到位。企业全体人员必须经过安全 生产培训并合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不得上岗。高危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 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强制性要求企业对新上岗、转岗、 — 7 —复岗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特别是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要对员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加强企业 转产、复工复产阶段和特殊作业规程规范以及外来施工队伍 人员的针对性安全培训。对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或3处及以上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强 制培训。新开工和复产复工企业以及春节后上班第一周要组 织上好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为主的开工安全第一课。加强产 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安全生产素质和事故防范技 能。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体员工自觉严格遵守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五)安全管理落实到位。指导督促企业全面建设运行 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并与安全标准化工作一体化推进, 每月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风险隐患 清单和管控整改台账,对排查辨识的风险点要逐一落实管控 层级、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在厂区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 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在班组岗位醒目位置制定悬挂岗位 安全风险告知卡,并通过现代化的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 升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能力。企业要每季度定期通过信息 化平台等渠道将本企业辨识确定的一级和二级风险点形成清 单报各行业主管部门。2022年底前,所有高危企业和规上 企业全部建成运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全部建成三级及 以上标准化企业。督促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智慧 化管理,加快实施 “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 人”工程,构建基于深度学习模型的违章作业主动识别系 统,自动捕捉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重点特殊作业违章行为 并实时预警,在线纠正企业违章作业行为;在危化品等高危 行业企业全面推行特殊作业申请、开票在线审批和作业全过 程视频资料留存;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 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有相 应资质的承包、承租单位;加强对承包或承租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特殊 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预警 率和处置率要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全部安 装自动连锁控制系统。 (六)应急救援落实到位。指导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现 场处置方案,全面推行应急处置卡、简明操作手册等制度,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 应急救援预案有机衔接,做到应急预案、演练、培训 “三到 位”。高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 (七)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落实到位。对企业生产设备、 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本质安全水平,企 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的专 业背景、知识结构和基本资质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 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其中,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大专 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凡涉及主要负责人变 更、新建改扩建项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地作业等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事前报告属地政府。 三、进一步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一)严格源头管控。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严格 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 的安全关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 准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三同时” 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取消、下放、移交的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 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安全监管。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出台和 — 10 —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高敏感度的生产企 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 替代改造。依法依规加快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的 化工生产企业退出。实行最严格的危化品运输企业整治措 施,大力推进智能化监管,依法依规加大 “小散”危化品运 输企业的整合退出力度。 (三)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各级财政安全生产 经费投入,区镇两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定激励政策,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全面落实企 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度,推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 产投入机制,2021年底前道路运输、危化品、建筑施工等 高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犯罪行为。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涉及安全生产 相关制度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可 操作性,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快安全生产地方 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整合,加强涉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标 准和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 (五)强化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出具的报 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资质认可机关和监督管理等 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强化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 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或出具虚假报告 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和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一)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基层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要求,镇 (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以 下简称应急办)应为独立设置,单独核定不少于5名行政编 制,统筹不少于8名专职工作人员。镇 (街道)应急办在编 在岗人员应当具有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安全生产从业经历, 并全部具备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加强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建 设,配强监管专业队伍,实现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制度化。 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 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每年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检查。 (二)高标准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视情对高层建筑密集 区配备相应的举高消防车等大型救火装备。加强胜利油田等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联训联战,鼓励建设一批专业社会 救援队伍,形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 援队伍、企业专 (兼)职消防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共同发 展、互为补充的格局。健全完善应急资源共享、应急救援联动和征用补偿机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做好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 (兼)职消防队伍和社会救 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按 照要求完成区级森林消防队伍组建,完成装备器材配备。提 高消防救援人员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消防员职业荣誉感, 确保救援能力不断提升和队伍稳定。 (三)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坚持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建 立部门监管执法企业清单,全面实施安全生产 “双随机”、 差异化、溯源式、异地交叉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同步开 展 “四不两直”的明察暗访。区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开展明察暗访不少于4次。对存在重 大风险隐患、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 执法。全面推进 “线上”执法,实行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做 到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 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如实记录、留 存材料。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修订各级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 期开展桌面推演和多部门、跨区域、无脚本实战演练。统筹 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 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管 理,依托社会化力量,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依托区区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 加快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2021年底前,规模以上 企业和高危企业全部完成应急预案简明手册和脑图式预案编 制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各级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进一 步充实安全生产专家力量,细化专业分工,建立完善专家使 用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治 理、建设项目安全评审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 障。 (六)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建立区级媒体曝光制度, 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 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广泛开展 “安全隐患随 手拍”活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 “五进”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分层次建设一批 安全教育体验场馆和安全科普教育基地 (场地)。加大安全 生产公益宣传力度,主流媒体要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安 全生产、消防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救援技能,营造良 好的安全宣传氛围。 (七)深化城市安全发展工作。按照 “科技、管理、文 化”三个维度和 “1+3+1”重点工作的总体创建要求,持 续深化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各镇 (街道)、开发区及区直有 关部门单位要对照 《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区分工方案》 要求,在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城市产业安全改造等源 头治理方面,公共设施等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城区安全监督 管理、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城市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加大 工作力度,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打下基础。按 照省市统一安排,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机制 (一)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考 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区直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加 大考核比重。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 指标,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 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 合格的单位实行 “一票否决” ,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树优资 格。凡被 “一票否决”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 责同志在下年度内一律不得提拔,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负 责同志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二)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区委、区政府每两年对 各镇 (街道)、开发区和区重点行业领域实行一轮安全生产 巡查,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巡查结 果,并向纪委监委机关移交问题线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 起、查处一起,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区。 (三)建立部门会商协同和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 制,在行政审批、失信联合惩戒、打非治违、问责线索移 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媒体监督等方面实行部门协 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坚持齐抓共管,及时互通信息,形 成工作合力。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 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着力解决 “管不到、想不到、认识不 到”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和信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一般事故及事故多发频发的镇 (街 道)、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程 序进行约谈。对纳入失信惩戒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及其 相关责任人,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 出让、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从严审批核准,按照 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和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河口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 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个月内发现1处安全 生产非法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镇 (街道)政 府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单项 “一票 否决”。对因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导致一般死亡责任事故发生 的镇 (街道)政府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直接监 — 16 —管责任的区直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综合 “一票否决”。 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非法行为长 期持续存在的,对镇 (街道)政府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 会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区直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单项 “一票否决”。凡因安全生产工作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 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 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受到党纪政 务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 优活动,在影响期内的不能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 国有 (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事故 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 限制。要增强事故查处时效,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 的查处力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力度。 (六)完善监管干部培训交流和培养激励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重视安全 监管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上挂下派、交叉任职、培训进修 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锻炼培养。区级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镇 (街道)、开发区党政领 导班子成员中应有1名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或有从事安全生产 — 17 —工作经历的人员,探索实行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单位中层干部到镇 (街道)担任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 作模式。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职务职级 晋升、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将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队伍和执法力量业务知识培训,列入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计 划,依托党校等阵地,力争每年培训1遍。区应急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和镇 (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岗工作 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镇 (街道)应急办主任、开发区 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调整,要征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相关 待遇。将安全生产纳入区委、区政府 “大竞赛、大比武”表 彰表扬奖励事项,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按规定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 的镇 (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区安委会名义进行通报 表扬。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 《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 (东河发 〔2014〕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 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